市本级社会组织(党组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的精神,加快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引导和激励广大社会组织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在市本级开展“贵港市示范性社会组织(党组织)”创建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发挥功能作用为目标,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放管并重、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不断推进社会组织建设改革创新,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创建范围及数量

开展贵港市社会组织(党组织)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重点围绕自身建设过硬、引领示范性强、作用发挥明显等方面,在市本级注册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展开。坚持质量为导向,评选不超过5家贵港市示范性社会组织(党组织)。

三、创建标准

(一)党建引领有力(36分)。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已建立党组织或实现党建工作全覆盖,党组织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党组织发挥作用明显。

(二)法人治理完善(16分)。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监督机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按期换届,按时参加年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在职能、场所、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脱钩到位,涉企收费清理规范落实到位。

(三)基础设施完备(11分)。工作人员稳定,专业化、职业化水平高,人力资源制度健全落实;有相对固定办公场所,设施设备整体良好,能满足工作需要。

(四)财务管理规范(7分)。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票据制度,资产管理规范。

(五)服务作用突出(22分)。坚持非营利宗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服务活动开展经常,工作成效明显,引领示范性强。

(六)信用声誉良好(8分)。有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和固定的信息公开渠道,社会组织章程、组织机构设置、财务收支情况等信息公开及时准确;信用建设良好,无行政处罚和失信记录;受到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媒体和社会公众的褒扬,社会公信度高。

总分100分,每项指标得分达80%以上才有资格被评为贵港市示范性社会组织(党组织)。

四、工作步骤

社会组织(党组织)示范单位认定实行社会组织自愿申请、市民政局评审验收、市民政局批准命名的方式。

(一)自查申报。各级社会组织以创建标准为依据,进行对照自查,符合条件的可填写《贵港市社会组织(党组织)示范单位申报表》(见附件1),于9月10日前报送至市民政局社管社工科邮箱:m4526757@163.com。

(二)初审推荐。市民政局依据创建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审查材料,并于9月20日前提出初审推荐名单。

(三)评审验收。9月30日前,由市民政局派出工作组到初审推荐名单进行材料核查和实地考查,提出评审验收意见。

(四)公示与表扬。10月15日前,市民政局提出拟推荐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局党组会议审定后发文表扬并授予“贵港市示范性社会组织(党组织)(有效期2021-2023年)”牌匾。 

(五)划拨经费。对被评为“贵港市示范性社会组织(党组织)”的社会组织,由市民政局给予示范性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经费补助,每家社会组织(党组织)经费补助不超过2万元,经费补助主要用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化建设,打造自治区级、市本级示范性社会组织(党组织)。

五、结果运用

(一)动态管理。市民政部门要完善相应法规制度,进一步转变工作理念,强化工作措施,确保示范单位的引领与示范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按程序重新申报和认定。对有效期内发生重大不良影响事件的社会组织,市民政局将撤销其“贵港市示范性社会组织(党组织)”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二)正向激励。市民政局将对评选为示范单位的社会组织(党组织),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示范创建结果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结合,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评先树优、赋能放权等方面享受政策倾斜和推荐扶持。对被评为“贵港市示范性社会组织(党组织)”的社会组织,由市民政局给予示范性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经费补助。

六、经费预算及考核

经费预算10万元,市民政局直接划拨至被评为贵港市示范性社会组织(党组织)账户,并跟踪指导监督做好经费使用、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以便于后期审计。

附件:1.贵港市示范性社会组织(党组织)申报表

2.贵港市示范性社会组织(党组织)评分表

贵港市民政局

2021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