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临港地区新一轮“双特”产业配套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10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促进产业集聚和能级提升,推进上海科技创新中心主体承载区建设,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定如下产业配套政策。

第一条 设立产业引导基金

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设立市场化运作的产业基金,引导和扶持临港地区重点产业发展。

设立100亿元规模的上海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基金,推动集成电路装备和材料产业集聚。

设立50亿元规模的临港智能制造产业基金,引导境内外智能制造产业集聚。

设立20亿元规模海洋产业发展基金,建立涉海企业市场化投融资体系,推动海洋产业发展。

设立10亿元规模临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进创新创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二条促进智能制造发展

设立每年5亿元智能制造专项资金,以平台建设为支撑,着力发展智能装备和智能产品,推进生产过程智能化,提升企业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加快先进制造业能力提升。

重点支持智能制造功能平台和示范工程建设,按投资额给予10%—30%扶持,单个项目最高5000万元。

重点支持智能制造技术和标准研发、产业发展和系统集成,给予项目研发投入30%、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支持。

鼓励企业智能制造新产品研制,支持装备首台套突破,并给予首台装备销售额不超过30%、最高3000万元支持。

支持智能制造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应用,按项目投资额给予单个项目20%、最高300万元支持。

第三条 推进产业能级提升

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临港地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亿元支持。

推进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产业内涵发展、产业技术创新、研究和培育“四新”经济等方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单个最高5000万元支持。

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和技术发展,对新能源开发、循环经济发展、落后产能淘汰、节能技术改造、清洁生产等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扶持。

第四条 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

支持金融服务、航运物流、现代商贸、文化创意、信息服务、旅游会展等支柱服务业,科技服务、设计产业、电子商务、数字出版、专业服务、节能环保等新兴服务业,教育培训、医疗保健、体育产业、家庭服务等社会服务业,以及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平台发展,对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扶持。

第五条 促进创新要素集聚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对3年内实现首次市场销售的企业,按照首笔订单最高30%的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市级重大科技专项支持,并在临港地区产业化的项目,按照专项支持总额的10%给予配套,最高200万元。

构建完善创业生态,推动众创空间发展,鼓励众创空间培育创新创业企业上市,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扶持科技小巨人和孵化器等项目发展,最高给予300万元资助。

落户张江高新区临港分园的企业,可享受上海张江高新区的相关政策。

第六条 创新金融服务

引导银行机构建立符合临港企业成长特点的融资服务机制,制定专门的企业信贷政策。

设立1亿元规模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联合产业基金、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投贷保”联动机制。

引导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临港地区智能制造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对为智能制造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5%给予补贴。

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取得生产经营、科技研发等设备器材,对承租企业按租赁标的物总额的5%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500万元。

第七条 加快推进与自贸区联动发展

落实与自贸区联动发展,复制推广自贸区31项海关监管服务创新制度。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试点,实现临港企业“一站式”通关,临港科技创新项目享受通关专岗、专员服务。推进企业信用与通关便利挂钩。

优化重大件、特种件等大型机械装备海关查验机制,鼓励扩大进口先进技术、重大关键设备和重要资源。培育出口跨境电商业务及跨境电商进出口供应链服务公司,推动自贸区大宗商品集散平台建设以及汽车平行进口试点。

第八条 加强规划土地支持

保障项目用地指标。经三委两局论证认定的重点产业项目,给予用地指标保障。

实行灵活的土地使用方式。在临港特定区域开展综合用地规划土地政策试点。根据规划,划定不同规划功能分区,明确不同功能分区的土地混合利用引导方向,允许工业仓储用途与商业、办公等功能混合,引导企业科技研发、总部管理等科技创新功能集聚发展。对土地用途的弹性管理进行试点。创新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区域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政策。

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以及先租后让、租让结合试点,经认定的功能性项目、产业项目优先在近期重点建设区域内试点,降低企业前期成本。

附则 对既适用于上级机关、又适用本政策,以及同时适用于各产业门类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实行年限为2016年至2018年,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定操作细则并负责解释。

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