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奉贤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7.05

一、起草的背景

为进一步提高奉贤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实规范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理工作,根据相关政策,并结合六年来的运行情况,区财政局拟对2012年印发的《奉贤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沪奉府办〔2012〕5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起草的依据和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19号)、《奉贤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沪奉府〔2012〕37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财务监理的内容和职责、准入和选择、收费和标准、考核和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

在2018年区政府党组成员制定党风廉政责任制“一岗双职”项目化清单中,华区长亲自挂帅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方面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为进一步健全制度、建章立制,发挥财务监理在投资控制、规范管理、资金监管等方面的作用,防控廉政风险。为此区财政局于2018年5月初启动文件起草工作,修订了《管理办法》,期间组织各科室进行了多次讨论与修改,并征求区发改委、区审计局、区建管委、各镇、街道以及交能集团、奉贤新城公司、区法制办等部门的意见建议,根据收集到的意见作了进一步完善,11月28日,华区长专题听取了汇报,根据领导指示精神,对《管理办法》“目的依据”“监督考核”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最终形成了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主要分为总则、财务监理的内容和职责、财务监理的准入和选择、财务监理的收费和标准、财务监理的考核和监督、附则等6个章程。

四、管理的范围

(一)适用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本办法中的财务监理制是指区财政局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务监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和绩效评价工作。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社会福利、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以及行政设施等项目。政府性资金主要包括:区,各镇、街道、社区、开发区,政府投资机构的财政性建设资金;新增债券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包括上级部门直接投资或补贴的建设资金)。

(二)监理原则

财务监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原则,开展财务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职能分工

区财政局是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理制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包括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区级政府性投融资机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负责协助区财政局开展对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职责。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配合财务监理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务监理提供有关的文件材料和现场办公的必要条件,并有权向财务监理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议和要求,参与对财务监理机构的考核。

(四)财务监理的内容和职责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自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至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期间、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及绩效评价工作。

(五)工作报告

财务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项目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审计局等相关单位。书面报告应当及时反映财务监理工作成果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或需协调的问题,包括项目投资动态分析报告、超投资专题报告、财务决算审核报告、财务总决算审核报告、财务监理工作年度小结报告、财务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以及其他需要反映事项而形成的各类书面报告。

(六)财务监理的准入和选择

财务监理机构的主体可以是造价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由造价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体。其中工程价款结算咨询业务的承接,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务监理机构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造价咨询公司取得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3年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满3年以上。

(二)配备从事工程概算、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并且配备有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等资格的专业人员。

(三)近3年内未发生过违纪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专业素质,且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度齐全完善。

(四)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七)委托主体

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主体分下列三种情况:

(一)政府投资项目:发改委批复投资额大于4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相关批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进行委托。

(二)其他项目:其他如土地储备、综合整治等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财政局批复同意后进行委派。

(三)政府投资的信息化等特殊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报请区财政局同意后,可不委托财务监理机构。

(八)委托时点

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一阶段审批项目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委派。

(九)财务监理的收费和标准

财务监理的收费标准,参照《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部分专业服务费用支出标准管理规定》(沪发改投〔2016〕70号)文中财务监理费支出标准,并结合投标入围承诺计取。

(十)财务监理的考核

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考核由区财政局通过第三方机构或是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机构采取年度考核与末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每年定期对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进行一次考评,在项目通过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并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后进行末次考评。

(十一)监督管理

财务监理合同中应当明确上述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并明确当财务监理机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财务监理机构应当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相应的违约金、赔偿款从应付监理费中扣除。

财务监理机构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财政局根据“黑名单管理制度”视情况给予约谈、例会通报批评、暂停委派、取消资格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