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征集遴选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25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征集遴选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内 容 全 文

津静海政发〔2016〕 20 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天津市静海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项目征集遴选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征集遴选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6月24日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7月25日

天津市静海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征集遴选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改革,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全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征集遴选工作,根据《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10号)、《天津市重点领域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指南(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拟在天津市静海区实施的PPP项目的征集遴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PPP项目范围主要包括:

(一)静海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或建成运营的城乡供水、供热、燃气、污水污泥垃圾处理、建筑垃圾处理、城镇地下管网和综合管廊、园林绿化、市容美化、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信息通讯和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农业、水利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示范小城镇、特色小镇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轨道交通、公路、桥梁和隧道建设项目;电网、油气管网和储运、煤炭储运等能源项目;教育、养老、医疗、体育和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二)上述项目中,可通过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对原有在建、建成项目进行升级改造、合作运营的项目;

(三)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适宜以PPP模式运营的融资平台公司的存量项目;

(四)其他PPP项目。

第四条天津市静海区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承担辖区范围内PPP项目的征集遴选工作和区级PPP项目储备库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筹划和征集

第五条PPP项目筹划发起方式包括政府发起和社会资本发起两类,以政府发起为主。

第六条政府发起项目,由区级发改、交通、水务、农业、建筑、市容、环保、能源、教育、民政、卫生、体育和文广等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区级国有企业,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项目合理布局、资源有效配置原则,向区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潜在PPP项目推荐申请。

政府发起的重大PPP项目,可由区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受理,无需推荐申请。

第七条社会资本发起项目,由社会资本主体直接向区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潜在PPP项目推荐申请,并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政府发起项目和社会资本发起项目的推荐主体,需在推荐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卡》;

(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计划书》,具体内容包括:

1、项目概况;

2、项目提出的依据和必要性;

3、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4、项目建设选址;

5、项目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收益方式;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项目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

8、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9、项目合作方式和合作期限;

10、项目价费和调整方式、财政补贴方式;

11、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数量、质量、时限要求和绩效监管标准;

12、履约担保、风险共担机制;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转移、变更、提前终止和补偿;项目期满移交和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13、社会资本发起项目需同时说明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

第三章 项目遴选

第九条区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区级PPP项目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条政府发起项目和社会资本发起项目推荐主体报送的潜在PPP项目,经区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提请区PPP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核,重点审查项目经济技术指标、经营服务标准、投资概算构成、投资回报方式、价格确定及调价方式、财政补贴及财政承诺、用地情况、规划选址情况、PPP模式、融资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审核通过后,由区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经区PPP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区级PPP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区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争取将区级PPP项目储备库中的重大项目,纳入市级PPP项目储备库,并协助市级有关部门做好衔接工作。

第十二条区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PPP项目储备库动态管理工作,及时跟进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剔除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因重大变更导致无法实施或难以达成原有经济社会效益的PPP项目。

政府发起项目和社会资本发起项目的推荐主体要建立PPP项目进度台账,并于每季度末,报送进展情况。对于已纳入区级PPP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如遇项目主体、项目内容、合作方式、实施时间和总投资额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报送区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需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立项的PPP项目,应通过区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级PPP联合办公室审查。

第四章 项目推介实施

第十四条区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PPP项目推介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PPP项目信息,鼓励社会资本、金融资本与PPP项目有效对接。

第十五条已经审定纳入PPP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政府发起项目和社会资本发起项目的推荐主体要根据《天津市重点领域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指南(试行)》,明确责任主体,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尽快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区PPP项目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