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加快打造全球双创集聚区新名片

发布日期:2020.06.01

FPHD00-2016-0011

平湖市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发〔2016〕125号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5日

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

政 策 意 见

为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绿色安全、高效生态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持续增收,深化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使农村和农民享受改革红利,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加快现代农业发展

1.设施农业。2014年起累计或新建连片达到30亩以上新钢结构大棚的,对6米、8米规格分别补助0.15万元/亩、0.18万元/亩;达到 100亩以上的,分别补助0.2万元/亩、0.25万元/亩。新建连片10亩以上连栋钢结构大棚的,补助1万元/亩。新建5亩以上水产连栋钢丝大棚的,补助0.2万元/亩。采用先进渔业设施和装备,给予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当年单个主体新增蘑菇连片种植面积5万平方尺以上、整体采用钢管型和防火材料覆盖的菇棚,给予0.5元/平方尺的补助。

2.喷微灌设施建设。成片面积10亩以上的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动式喷微灌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200元/亩和80元/亩,镇街道分别给予相应配套补助;列入省喷微灌计划和市喷微灌示范基地项目的,市增加补助200元/亩;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市新产业、新品种等试验项目,按该项目中喷微灌设施建设投资的80%给予补助;大棚蘑菇推广喷微灌设施的补助0.5元/平方尺。集聚区内喷微灌设施市增加补助200元/亩。

3.粮食功能区建设。通过验收认定的市级粮食生产功能区给予30元/亩的以奖代补。落实农作物救灾贮备种子制度,给予储备单位1元/公斤的补助;开展水稻高产创建活动,经测产常规稻平均亩产650公斤以上、杂交稻平均亩产800公斤以上的前5名高产示范方分别给予1-3万元的补助。

4.农业机械化。农机作业合作组织新引进稻草捡拾压捆机、水稻精量播种等机械开展试验示范的,补助机械购置价格的60%;新建育秧中心1500平方米以上且供秧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或新建20吨以上烘干中心且年烘干量达到1000吨的,每个中心补助5万元。

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5.土地流转。农户委托村流转期限10年以上、产业发展符合规划,新增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的,给予村200元/亩的一次性补助;新增连片流转土地300亩以上的,给予村300元/亩的一次性补助;一次规划、2年内流转面积达到全村承包总面积90%以上或连片流转面积200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给予村500元/亩的一次性补助。

6.主体培育。对新认定的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生产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或收购农产品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嘉兴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享受本政策分别比面上补助金额提高10%、15%和20%。

7.农产品加工业。对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带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加工、储运、保鲜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农产品加工设备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80万元补助,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助。

8.农产品营销。平湖农业主体在上海等地设立专业销售平湖农产品的窗口、专卖店,根据规模大小、经营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2-5万元;平湖农业主体依托自有生产基地进行平湖农产品营销,营销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三、提升产业发展层次

9.“一区一镇”建设。通过省级验收的农业产业集聚区、特色农业强镇,分别给予核心区所在镇500万元、300万元的以奖代补;农业产业集聚区内设施农业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业品牌建设,比面上补助金额提高20%。

10.农旅融合。鼓励美丽乡村风景线产业发展,沿线公路两侧农业设施建设,比面上补助金额提高20%;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采取项目申报制,给予投资额2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1.生态示范建设。认定为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主体的,补助2万元;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实现养殖场内循环、零排放的,给予投资额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连片面积50亩以上,沟坑面积占田块总面积10%以内,实行精养模式的稻鱼共生模式,每亩补助300元;稻鳖共生模式,每亩补助400元;其它水生作物与鱼虾共生模式,每亩补助50元;由镇街道在本年度全面集中清理处置现存沼气池,给予镇街道100元/ 立方米清理处置补助;农户种植经济作物利用本地蘑菇废料1万平方尺以上的,给予300元/万平方尺的补助;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政策按平政办发〔2015〕114号执行。

1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产品生产主体建立快速检测室给予检测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主要农产品生产主体建立产地可追溯、产地准出、农产品质量和环境监测等制度,经验收确认,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

13.农业品牌建设。获得国家级、省名牌农产品、区域名牌农产品、省部级农博会金奖、嘉兴市级农展会金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8万元、2万元、1万元补助,相同档次的获奖项目参照执行;当年通过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地理保护标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补助;获绿色食品系列产品认证的,第二个以上产品减半补助;到期复评重新获得认定的,减半补助(不含无公害农产品)。农业行业协会、农业合作社联合社等创建农产品公共品牌获得国家级、省名牌农产品、区域名牌农产品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补助。

14.农产品宣传推介。经营主体参加市统一组织或经备案同意的农产品专项推介、展示展销等活动,对国外国际性农展会,全国性农展会,省内、上海农展会,嘉兴市内农展会分别给予2万元、0.8万元、0.5万元、0.3万元补助;展会期间的宣传广告给予50%、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

15.农村服务平台建设。新组建农村资金互助会给予15万元一次性补助;三年内按上一年月平均担保余额的3%拨付风险准备金,不超过资金互助会注册资本的50%;新建200平方米以上、“三位一体”服务功能齐全的为农综合服务中心,经申报验收,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评定为市级示范性综合服务社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建村电商服务站,经申报验收,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夯实农业基础设施

16.耕地质量。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土壤培肥项目按省定标准给予配套,其中冬绿肥种植,省市给予200元/亩的补助,镇街道配套补助50元/亩;施用商品有机肥,符合NY 525-2011标准的,省市给予550元/吨的补助;粮油作物配方肥,省市给予300元/吨的补助。项目区内麦秸秆还田翻耕作业的给予80元/亩的补助(已享受除外);社会化施肥服务,市给予6元/亩的补助,镇街道配套补助15元/亩;核心示范方建设,省市给予100元/亩的补助。

17.圩区工程。列入杭嘉湖圩区整治规划的圩区整治项目,除省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外,其余资金由市、镇街道、村三级承担。对广陈镇和林埭镇,市补助工程投资除省以上补助资金外的90%,并按圩区面积补助250元/亩的政策处理费;其他镇街道市补助工程投资除省以上补助资金外的80%,并按圩区面积补助150元/亩的政策处理费;不足部分由镇街道、村自筹解决。市财政根据《平湖市农村圩区工程运行管理考核办法》,对各镇街道的圩区运行管理费进行补助。

18.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新建泵站建筑面积16平方米的补助2万元/座,建筑面积28平方米的补助3万元/座;新建15吋砼地下灌溉渠道补助4万元/公里,18吋以上的补助5万元/公里;新建砼U型槽排水沟80型的补助5万元/公里,90型及以上的补助6万元/公里; 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生态沟渠建设项目,补助工程直接费的70%;新建渡槽补助0.6万元/座;疏通砼地下灌溉渠道口径15吋以上的补助0.7万元/公里。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维护,安排资金用于农田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开展小型水利工程区域化集中管理工作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村按当年农田灌溉面积补助10元/亩的管护资金,经考核优秀的村补助标准提高50%。

19.清水河道建设。加大河道整治力度,面上一般河道清淤疏浚根据河道级别、宽度、疏浚土方、投资等进行补助,泥浆泵、绞吸式设备疏浚的补助2-5万元/公里,同时补助堆泥借地费用2元/立方米;挖泥船疏浚的补助1-3万元/公里,由镇街道实施的市区河道疏浚项目工程直接费全额补助,政策处理及借地等按5元/立方米进行补助。列入美丽乡村建设点或市重点整治计划的河道整治项目,经报发改局批复立项,补助工程直接费的65%。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及水系连通试点项目补助工程直接费的80%。对生态护岸和植物护坡按整治长度补助3万元/公里的政策处理费。纳入长效保洁的镇村级河道,按河道断面宽度每公里补助0.28—0.33万元;曹兑港、卫国河、大寨河、新港河、放港河、嘉善塘、独山塘、丰收河8条委托镇街道保洁的市级航道按保洁质量每公里补助1.5—1.8万元,其他高等级航道经批准由镇街道纳入保洁的按保洁质量每公里补助2.5—3.2万元;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河道管理所开展河道管理养护等相关工作。

五、加快土地复垦和新社区建设

20.土地综合整治。2013年批准立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继续按土地复垦亩数予以核奖,每亩以奖代补8万元;对项目区内已享受集镇、工业平台建设相关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2014年1月1日起编立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指标统筹补助和土地复垦以奖代补,按《平湖市调整完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激励政策意见》执行。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按《平湖市废弃河浜开发造地资金补助政策意见》执行。

21.城乡一体新社区建设。自然搬迁的农房集聚到“X”点,达到50户规模的给予村集体50万元的以奖代补;达到100户以上的,再给予50万元的以奖代补。

六、附则

22.中央、省财政以及市专项资金同类项目不重复享受(省以上财政文件明确要求市配套的除外),可就高标准享受;鼓励优先争取省以上资金,同一项目如市扶持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市补足。

23.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按最优惠的条款执行,不重复享受;生产加工型农业企业按最高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的税费贡献进行兑现,上级补助资金及现有政策已经明确规定按企业对地方贡献100%兑现的,按规定执行;同一项目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对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制订专项政策。

24.本政策意见涉及的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按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操作细则执行。按投资额补助的需提供有效原始凭证。资金使用实行综合平衡、专款专用。

25.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两次抽检不合格、存在违法用地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主体被列入黑名单的,取消当年度已申报财政扶持项目的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扶持项目。

26.本政策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意见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